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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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1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某某,河南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候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付来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候某×及其代理人李文慧,被告人明某某及其辩护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由于涉及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两个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明某某和其父明某×到上蔡县X村叫其母亲候某×回家时,被告人明某某与候某×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后候某村的群众候某×等人赶到后,与明某某父子发生厮打,被告人明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候某×捅伤,经鉴定,被害人候某×的伤情为重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候某×的陈述,证人候某×、侯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明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正确,他用刀捅伤了被害人是某之中,他同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肖某某的辩护意见是,该案是由于家庭纠纷引起的,且被害人有过错,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明某某和其父明某×到上蔡县X村叫其母亲候某×回家时,被告人明某某与候某×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后候某村的群众候某×等人赶到,并与明某某父子发生厮打,被告人明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候某×捅伤,经鉴定,被害人候某×的伤情为重伤。他人报警后,被告人明某某当场被公安机关带走讯问,被告人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1年4月16日,经驻马店同济法医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候某×的肝脏、胃某、胰头胰管三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另查明,被告人明某某及其近亲属赔偿被害人侯某亮经济损失5.5万元且已经履行,被害人侯某亮对被告人明某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明某某供述,因他妻子生子,需要他母亲照某,他母亲和其父亲生气住在他姥姥家不回家。2010年11月24日18时许,他和其父亲明某×开一辆三轮车到上蔡县X村他姥姥家,叫其母亲候某×回家。他母亲让他进院子后,发现他父亲明某×也在外边等候,就拿出手机报警,他将他母亲的手机夺下,并拉着其母亲往外走。他母亲不愿走,用嘴咬了他的手,他打了他母亲的脸两巴掌。后来候某村的人对他和他父亲进行乱打,他说:“谁再打我,我捅死恁”,不知道是谁打着他的头部,把他打到在地。他从地上站起,情急之中,他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乱戳,用刀子捅着打他最狠的那个人的肚子了。

2、被害人候某×陈述,证明2010年11月24日晚上,候某×和其丈夫明某×、儿子明某某在她娘家门口生气打架,当时他在场。他上前去拉架,候某×的丈夫从后边抱着他的腰,候某×的儿子用刀子往他肚子上捅了他两刀。他受不了,嘴里流血,一会儿就晕倒了。

3、证人明某×证言,因他儿媳妇生子,需要他妻子照某,他妻子和他生气住在她娘家不回家。2010年11月24日18时许,他和其儿子明某某开一辆三轮车到上蔡县X村,叫其妻子候某×回家。明某某拉着候某×往外走,候某×不愿意,明某某在门外和候某×发生争执,明某某骑在候某×的身上。他岳母岳父骂他们还喊其村X村的人对他和他儿子进行乱打,他的头被打流血了。他拿个棍和他们对打,用棍夯着了两个人,不知道是谁把他儿子打倒在地。他看打不过他们,就回到躺在他岳父门前的儿子身边,派出所的民警赶到时,候某村的人还有人打他们。

4、证人候某×证言,2010年11月24日18点多,她儿子明某某和其父亲明某×开一辆三轮车到上蔡县X村她娘家,叫其回家伺侯某媳月子。她不愿意回去,就拿出手机报警,明某某将她的手机夺下,并拉着她往外走。她不愿走,明某某用手打了她的头,她和明某某撕扯,其父亲喊:“救命啊。”明某某骑在她的身上,并朝她脸上扇两巴掌,侯某涛看到明某某打自己的母亲,就下手打明某某,明某某说:“打吧,谁打我,我捅死恁”,不知道是谁打着明某某的头部,把他打到在地。明某某从地上站起,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乱戳,她站起后,听到候某×一直哼,群众说候某×被刀捅伤了。

5、证人候某×证言,他是华陂镇X村民,2010年11月24日晚上18点40分左右,他看到候某×在候某×娘家门口,候某×给他说,让他小心点,候某×的儿子带有刀子。一会儿候某×的儿子、丈夫和候某×打在一起,候某×上前和候某×的儿子、丈夫打了起来。他看到候某×的儿子用手往候某×的肚子一捅,候某×就躺在玉米秆垛处了。一会儿,候某×从地上站起来,弯着腰捂着肚子给他说:“他捅了我一刀”,他看到候某×肚子上尽是血。后来他找来车子,其他人拉着候某×看病,他又报了案

6、证人候某×、王某乙证言,证明2010年11月24日晚上,他们的女儿候某×和其女婿明某×、外甥明某某在他家生气打架,候某×被捅伤。

7、证人候某×证言,证明2010年11月24日晚上,候某×和其丈夫明某×、儿子明某某在她娘家门口生气打架,当时他在场。他不知道自己头上咋也挨了一棍,他听说候某×当时被捅伤。

8、证人候某×证言,证明2010年11月24日晚上,候某×和其丈夫明某×、儿子明某某在她娘家门口生气打架,当时他在场。他不知道自己头上咋也挨了砖头,他听说候某×当时被捅伤,肠子都出来了。

9、证人候某×证言,证明2010年11月24日晚上,候某×和其丈夫明某×、儿子明某某在她娘家门口生气打架,当时他不在场。候某×给他打电话说候某×被刀子捅伤,在地上躺着,肠子都流出来了,让他快去。他到后看到明某×打侯某涛,他抱着明某×,侯某涛跑掉了,明某×又撵着他打。

10、上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某押被告人明某某单刃不锈钢刀子一把。

11、被害人候某×病历、检验报告单,证明某害人候某×腹部被捅伤住院治疗情况。

12、上蔡县公安局华陂派出所出警说明、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照某、移交清单,证明某告人明某某父子被候某村民殴打后,被告人明某某用刀子将被害人候某×捅伤,明某某父子均有伤,并从明某某身上提取刀子一把随卷移交。

13、上蔡县公安局公(上)伤鉴(法)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分析被害人候某×腹部锐器伤,胃某贯通、肝脏破裂、胰头胰管破裂等,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14、户籍证明,证明某告人明某某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除被害人候某×关于其没有殴打被告人明某某陈述与庭审查明某事实不符不予确认外,其他证据所证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重伤,并造成三处九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明某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进行了调解,达成了赔偿被害人候某×5.5万元的赔偿协议并且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由于本案因亲情纠纷引起,被告人明某某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明某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贾合军

审判员李祯

审判员郭建刚

二○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史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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