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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法民二初字第1202号原告刘XX诉被告邓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大埔县人,住资兴市鲤鱼江。委托代理人钟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大埔县人,住资兴市鲤鱼江,特别授权。被告邓XX,曾用名邓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居民,住资兴市X区X路居委。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邓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以被告邓XX主动履行租赁合同义务为由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371元,由原告刘XX负担。审判员赵伟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尹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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