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1)资法民二初字第1193号原告曹XX诉被告方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曹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住资兴市X路。被告方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资兴市X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曹XX诉被告方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XX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XX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XX负担。审判员赵伟二O一二年一月六日书记员尹彬彬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