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乙包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乙,男,40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丙,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包庇罪,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昕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4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乙乘坐其妻宋某某(另行处理)驾驶的豫x号轿车沿郑州市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郑州鸿泰面粉机械厂门口时,与步行由南向北过马某的刘某丁雨(女,4岁)相撞,致刘某丁雨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乙经与宋某某预谋,由张某乙向公安机关称自己是肇事司机作虚假证明包庇宋某某,宋某某也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称张某乙是肇事司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宋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丁雨无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宋某某、刘某丁、张某戊、孙某某、马某某、张某乙、王某己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身份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郑州市X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拘留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包庇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被告人张某乙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被告人张某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乙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2年6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吕华红

人民陪审员吴风霞

人民陪审员赵昕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孙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