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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与陈某乙交通事故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桂阳县人,住(略)。

被告郴州市公共汽车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郴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安全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郴州市公共汽车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住(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郴州市五岭广场日月路X号雄森国际假日酒店附X楼。

负责人陈某丙,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勇,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郴州市公共汽车公司、陈某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陈某甲的医疗费损失7432.2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2500元,此款于2012年3月9日之前履行完毕;剩余损失4932.2元,由被告郴州市公共汽车公司承担3452.54元,此款于2012年2月19日之前履行完毕;原告自行承担1479.66元。

二、被告陈某乙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三、原告陈某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

人民陪审员胡贵成

人民陪审员张莲英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胡峥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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