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X,男,X年X月X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中专文化,中国农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百色分行职员,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由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本院重新对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辩护人王某某,中名(略)事务所(略)。

隆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及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23日20时50分,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桂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G80广昆高速(南百段)由南宁往百色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该路段x+550m处,由于周某某驾驶车辆未与前方王某才驾驶的重型货车保持安全车距,导致周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右侧车头及车身与货车左侧尾部及车身发生刮碰,造成小型客车上4名乘客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的专职司机,案发当日系接受单位指派,驾驶本单位车辆运送被害人蒋XX等人到南宁开会,会议结束后返回百色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在案发现场用手机报警,并在原地等候交警处理。案发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已按相关文件规定向死者蒋XX遗属支付了死亡赔偿金443,306元,其中包括丧葬补助金2000.00元,生活补助费35,10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03,2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主动交到本院20,000元,用以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其他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抓获经过、违法记录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死亡证明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人力资源部的情况说明、说明、银行汇款凭证、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的交费发票;证人罗XX证言;被害人黄XX、王XX、韦XX、黄XX的陈述;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损伤检验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周某某交通肇事后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某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过失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报案,积极实施抢救工作,死者所在单位百色市农业银行已按照工伤标准向死者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其提出的应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对其提出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周某某系过失犯罪,案发后已由被害人所在单位按相关规定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弥补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卢寿德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卢丽琴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