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凡某,男,46岁。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凡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0月份,被告人凡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在内黄县X镇X路梁庄段北侧占用梁庄村X平方米(东西17米,南北41米)农用土地投资建房用于开饭店,2011年3月22日,内黄县国土资源局给被告人凡某下达内国土资监罚决字(2011)第X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罚款6970元。被告人凡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在有关部门对其采取停电、停水的情况下,被告人凡某用发电机发电,自己打井等手段继续施工建设,至2011年4月份,建成四层四十间主体楼房一栋。2011年4月28日,内黄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内黄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1年6月16日,内黄县人民法院给被告人凡某下达(2011)内非诉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内国土资监罚决字(2011)第X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1年6月20日公告送达(2011)内非诉执字第X号执行公告。裁定生效后,被告人凡某有能力执行,但一直未执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凡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内黄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立案登记表、立案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合议庭评议笔录,告知笔录,勘验笔录,调查笔录,执行笔录,公告及照片,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土资源局送达回证、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测绘图,案件评查报告,案件讨论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违法案件呈批表,评议笔录,内黄县人民法院刑事拘留建议书,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凡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凡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凡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14年1月26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周秀文
审判员李林生
代理审判员张鹏宇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