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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女,38岁。

被告闫某某,男,3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郑学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宋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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