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38岁。
被告闫某某,男,3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郑学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宋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