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应利,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男,30岁。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应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1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其生一女名叫姚某琪。其与被告婚后经常生气吵架,被告于2007年年底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其女并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1月6日登记结婚,原告于2002年元月生育女儿姚某琪,该女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务,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被告于2007年年底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证人马××、夏××当庭证言、计生证明、结婚登记证明、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调查质证,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应相互尊重、互谅互让,共同构建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但双方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打架,被告从2007年年底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抚养女儿姚某琪,因该女现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对该女的生活学习有利,本院对原告该请求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原被告之女姚某琪由原告抚养,被告不负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学
审判员郭海嘉
审判员杨毅
二○○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宋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