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
被告陈某某,男,
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不开,向其借款x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借口推托不还,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陈某某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7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杨某借款x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杨某现金叁万元整(x元)”。此后,经原告杨某多次催要,被告陈某某一直没有偿还该借款。
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某笔录在卷证实,并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某某出借条向原告杨某借款后,依法应当向原告杨某偿还借款。现原告杨某持借条向被告陈某某主张债权,证据确实,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借原告杨某款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大贵
审判员高控
人民陪审员潘再书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杨某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