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彦宁,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孟某,男。
原告陈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孟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告孟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2011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彦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告陈某和被告孟某均是再婚,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孟某经常殴打原告陈某,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
被告孟某未应诉、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和被告孟某均是再婚,二人于199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2011年春节后分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和被告孟某。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2011年春节后分居,分居后被告孟某长期外出不归,现下落不明,不与原告陈某及家人联系,足以说明被告孟某无视与原告陈某之间的夫妻感情,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陈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孟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和被告孟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雷奇
审判员聂建杰
审判员库锁庆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孔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