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某甲。
委托代理人高某乙。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杜天征,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郑州市地产集团。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博,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明伟,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某甲诉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颁发郑拆许字(2006)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本院裁定指令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院经审理作出(2008)新行初字第3482-3502-X号行政裁定,驳回其起诉。高某甲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后又提出延期审理申请进行协调,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理由是已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地产集团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协议,且已逐步落实。本院认为当事人通过和解化解争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山
审判员张森
代理审判员王松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