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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亿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某开关柜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广州亿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X号,注册号XX。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西安市高某开关柜厂,住所地:西安市XX,注册号XX。

法定代表人王某,厂长。

申请执行人广州亿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高某开关柜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日作出(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亿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1万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广州亿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州亿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表示放弃利息2160元,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叶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王某君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闫育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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