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牟某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年9月1日作出(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内容如下:被告牟某某于2009年2月前给付原告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9年3月5日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称双方当事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年9月1日作出(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忠杰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