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郑某,男,61岁。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马某,女,49岁。
申请再审人郑某因与被申请人马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06)卢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某申请再审称:卢氏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判决撤销,证明郑某殴打马某的事实不存在,要求马某退还在民事判决中已经支付的各项费用及赔偿金总计2250元。
马某提交意见认为:马某和郑某因树木归属发生纠纷是不争的事实,(2010)三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对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影响力,应驳回郑某申诉。
本院认为,郑某明知所砍伐的树木存在争议,却仍然砍伐,致使双方发生撕打,将马某致伤。一审根据有效证据认定,郑某承担主要责任,马某承担次要责任,判令郑某赔偿马某789.6元,并无不当。至于本院(2010)三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及卢氏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的撤销,并不能导致民事判决认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事实也撤销。因此,郑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某奇
代理审判员路增广
代理审判员汤静侠
二0一一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韩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