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曾用名任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杨某某(曾用名杨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靖边县采油厂职工,住(略)。
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任某某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某于2010年3月1日向原告任某某借款4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杨某某于2010年11月5日前偿还原告任某某欠款4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杜虎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