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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与被某诉人×××、被某诉人×××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渝一中法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

上诉人×××与被某诉人×××、被某诉人×××赡养纠纷一案,重庆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月×日作出(2010)×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被某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生育三个子女,即何×××、×××、×××。×××于20×年×月去世,2006年5月×××与×××再婚。×××与何×、×××、×××均系农

转非人员,×××从2010年2月起每月有养老金630元(此前为550元)。×××2006年至2009年产生的医疗费总计3581.9元。另查明,×××未举证×××与×××的工资收入情况,×××称现在平均每月有一千元的收入,×××称现在每月有八九百块钱的收入。

一审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与×××、×××系亲生父子关系,×××、×××对×××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样,何×××也是×××的女儿,对父母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现在×××不要求何×××给付赡养费和分担医疗费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但不能因此就将何×××应当承担的义务加在×××、×××身上,×××、×××只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那部分赡养义务。赡养既包括经济上供养,也包括精神上慰藉、生活上照顾;赡养费的数额既要根据赡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又要照顾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一般而言,应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现×××每月有养老金630元,为了能够确保老人的生活需要,考虑到×××、×××的实际收入以及何×××应当承担的赡养义务,确认×××、×××每人每月给付×××50元的赡养费,×××2006年至2009年产生的医疗费3581.9元,由×××、×××每人分担1194元。但×××、×××还应从精神上多关心自己的父亲,从生活上多照顾自己的父亲,使老人能够愉快地安度晚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从2010年12月起,每月给付×××赡养费50元;二、×××从20l0年12月起,每月给付×××赡养费5O元;三、×××、×××每人分担×××医疗费××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各负担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

判决后,×××不服上诉,理由是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从2006年到2009年产生的医疗费有x元,要求两被某诉人分担;另原判主张每月赡养费过低,要求增加至每人每月100元。被某诉人则表示服判。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养老金从2011年1月起,每月增加了×××元,现其每月有养老金710元。案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系×××、×××父亲,×××、×××对×××有法定赡养义务。根据×××的生活现状及×××、×××的给付能力,现判决×××、×××每月给付50元,能基本满足×××生活需要,且现×××、×××不愿意增加给付费用,故本院对赡养费不再变更。以后×××随着年老,生活需求增加,可再诉要求增加赡养费。上诉人×××上诉认为其已产生的医疗费是x元,要求×××、×××分担,但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也不予认可,本院不能认定,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立新

代理审判员方芳

代理审判员申和平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程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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