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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被上诉人开封缝纫机总厂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男,1952年生。

委托代理人马素英,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缝纫机总厂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罗某,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郑东亚,该单位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开封缝纫机总厂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李某系开封缝纫机总厂职工,1995年9月25日开封缝纫机总厂下发缝厂字(1995)X号文件决定将李某辞退,并且李某承认在辞退文件上签字。但是开封市缝纫机总厂一直未补缴李某的养老保险费,也未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2008年6月27日,开封市缝纫机总厂将李某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至1995年9月,但是由于拖欠失业保险费,市就业局不接受李某档案,至今李某失业待遇尚未落实。

一审法院认为,开封市缝纫机总厂根据规定辞退李某并且李某在辞退决定已经送达的情况下未在法定时效期内提起诉讼,开封市缝纫机总厂辞退李某的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解除后,开封市缝纫机总厂未履行法定义务,长期以来未按照规定给予李某经济补偿,因此开封市缝纫机总厂存在过错,所以,对李某要求开封市缝纫机总厂赔偿其应享受的失业待遇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失业金按照每月560元计算24个月,经济补偿金按照每月860元计算12个月,并按照该经济补偿金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因为李某已于1995年9月被辞退,所以李某要求开封市缝纫机总厂支付1995年9月以后的养老保险金x.76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因李某未到退休年龄,故其要求开封市缝纫机总厂赔偿退休费x元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开封市缝纫机总厂支付李某失业金x元、经济补偿金x元;二、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向本院上诉称:1、1995年开封市缝纫机总厂作出的辞退决定违法,上诉人尽管签字,但是被上诉人未再给辞退证明书,故该辞退决定未发生效力;2、上诉人档案一直被被上诉人扣押,造成多年来上诉人就业无门,十四年给上诉人造成近x元的损失,被上诉人应当赔偿;3、上诉人作为破产企业的职工,应当可以提前五年退休,现被上诉人管理上诉人档案,不让上诉人办退休,上诉人少领5年退休金,对此损失被上诉人应当赔偿;4、一审判决仅计算上诉人经济补偿金12个月是错误的;5、被上诉人应当解决上诉人医保问题;并应当支付上诉人精神损失费。

被上诉人开封缝纫机总厂破产清算组辩称:1、上诉人在辞退决定上已签字,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该辞退决定已生效;2、上诉人档案在被上诉人处,但是因为双方有其它经济纠纷,所以过错不在被上诉人,不应当赔偿。3、上诉人已不是被上诉人单位职工,不存在提前退休,也不存在赔偿退休金问题;4、一审依法计算经济补偿金12个月正确;5、上诉人其余上诉理由根本无任何依据,不应当支持。

二审查明,因厂方拖欠失业保险费,市就业局不接收李某人事档案,同时,因李某未交纳停薪留职费等原因,厂方一直扣留李某档案。

二审查明的其它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因李某未交纳停薪留职费等原因,厂方依照程序将李某辞退并向李某送达了辞退决定,李某在辞退决定上也已签字,该辞退决定已经生效,李某认为辞退无效应当再有辞退证明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李某已于1995年被辞退,其现在要求按破产企业职工提前五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未交纳停薪留职费,但厂方不能以扣留档案方式试图解决该经济问题,以致造成李某不能及时就业或造成就业困难,给李某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李某提出因厂方扣押档案的损失按最低工资标准550元计算14年明显过高,本院酌定以x元为宜。一审计算经济补偿金12个月也无不当;对于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其医保费、精神损失费的问题,因无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遗漏,应将遗漏部分加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三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某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开封缝纫机总厂破产清算组赔偿李某经济损失x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由李某各承担5元,由开封缝纫机总厂破产清算组各承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郭宝霞

代理审判员胡云鹏

代理审判员李某莲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郭桥(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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