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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霞因与被上诉人史某甲、史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付丽,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翔,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齐俊杰,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李某霞因与被上诉人史某甲、史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李某。

审判长刘颖超

审判员王宏毅

审判员陈赞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解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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