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艺术研究所副研究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东利,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人民出版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代俊文,四川思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顺义新华书店,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石园南区X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顺义新华书店职员,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四川人民出版社、北京市顺义新华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徐某某于2006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韩羽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