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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四川人民出版社、北京市顺义新华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6-03-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517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艺术研究所副研究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东利,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人民出版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代俊文,四川思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顺义新华书店,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石园南区X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顺义新华书店职员,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四川人民出版社、北京市顺义新华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徐某某于2006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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