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某,反诉原某)洛阳市四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某原某,反诉被告)栗某,男。
委托代理人彭松,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某郁某,男。
上诉人洛阳市四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四骏公司)因与栗某、郁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10年9月10日作出的(2010)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四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某某、周某某,被上诉人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松到庭参加诉讼,原某郁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某判决对争议车辆的价款、栗某与四骏公司之间的车辆服务协议的履行情况等事实认定不清,对反诉受理、审理而不做处理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10年9月10日作出的(2010)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胜利
审判员张运来
审判员司园春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