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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乙军、王某、刘某、韩某乙、赵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乙军,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韩某乙之父。

原审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韩某乙之母。

原审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女,23岁,系被害人韩某乙之妻。

原审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乙,女,X年X月X日生,系被害人韩某乙之女。

原审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单位职工。

原审被告人: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男,22岁。

河南省魏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审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乙军、王某、刘某、韩某乙、赵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魏某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7日作出(2003)许魏某初字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乙军、王某、刘某、韩某乙就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本院于2003年12月9日作出(2003)许中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许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民事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魏某区人民法院(2003)许魏某初字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03)许中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民事部分的裁判;

二、发回河南省魏某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雅乐

代理审判员马龙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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