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株洲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株洲市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金生,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株洲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受理后,因案情较复杂,故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决定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由审判员王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志刚、人民陪审员何志锋组成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2009年6月17日,原告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陈志刚
人民陪审员何志锋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