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株洲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株洲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株洲市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金生,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株洲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受理后,因案情较复杂,故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决定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由审判员王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志刚、人民陪审员何志锋组成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2009年6月17日,原告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陈志刚

人民陪审员何志锋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