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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62年4月14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朱某某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二审中上诉人朱某某提供了被上诉人王某某书写的2007年的欠条4份。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海

审判员朱某礼

代理审判员杨帆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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