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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甲与被告中方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方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徐智灵,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方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x。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该联社理事长。

本院2011年5月X号受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中方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杨某甲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审判员唐光礼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李波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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