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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乡晨日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安乡晨日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乡X区。

法定代表人欧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田祖明,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X乡县X村X号。

委托代理人戴红杰,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安乡晨日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日公司)与被告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德元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黎聪担任记录,于2011年7月21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鉴于本案案情复杂,2011年7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周德元、张某、人民陪审员胡大喜组成合议庭,审判员周德元担任审判长,代理书记员黎聪担任记录,于2011年8月25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田祖明,被告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戴宏杰到庭参加诉讼。2011年7月21日开庭时证人高福喜、李兵、谢贵化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晨日公司诉称:被告经销原告前身安乡微远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远公司)鱼饲料。2008年欠饲料款x元,未结算。2009年11月14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饲料款x元,被告向原告出示了欠条。后被告分2次偿还了x元,累计拖欠饲料款x元。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的饲料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钟某辩称:1、原告所述部分属实,被告只欠原告饲料款x元,不存在累计的x元;2、被告方已分次偿还x元。其中2009年腊月25日左右还x元;2010年3、4月份还x元;2010年5月左右还x元;2010年6月底还x元。相反原告还欠被告x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安乡晨日饲料有限公司前身为安乡微远饲料有限公司,2010年9月10日经重组,变更登记为安乡县晨日饲料有限公司。原微远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徐圣林,已于2010年7月因故死亡。晨日公司已承接了微远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钟某原为公司饲料经销商,负责饲料销售工作,报酬为销售额提成,一般每吨饲料提成在200元左右。

2009年11月14日,微远公司与被告就饲料销售情况进行了结算,被告向微远公司出具了欠饲料款x元的欠据。2010年5月被告还款x元,2010年7月还款x元。尚欠余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钟某偿还原告安乡晨日饲料有限公司欠款x元。

二、原告安乡晨日饲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偿还额。

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安乡晨日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已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德元

审判员张某

人民陪审员胡大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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