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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卜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军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份至2011年4月,被告人卜某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许家沟矿管站站长期间,负责辖区内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管和巡查工作。2009年9月份,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对安阳县X乡豫隆建材厂动态监测中未发现存在越界之后,卜某思想麻痹,放松对安阳县X乡豫隆建材厂的管理,在日常监管巡查时,只是到现场,要求包矿人员带着其他工作人员到矿区边界等处查看是否存在越界开采,巡查结束时巡查人员给其汇报查看情况,其未亲自到界边处查看,只听他们的汇报,以致没有发现该厂存在界外开采,造成该厂在界外开采国家矿产资源,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河南省地质测绘总院对安阳县X乡豫隆建材厂越界开采石灰石鉴定,结论为:2008年5月至2011年3月,安阳县X乡豫隆建材厂越界开采破坏的石灰石资源储量为x.8立方米,合x.1吨,破坏的资源价值为140.7544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卜某于2011年7月13日到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卜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王某、乔某、刘某、吴某×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安阳县X乡豫隆建材厂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设立登记及变更合伙人相关材料、越界开采石灰石鉴定报告、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许家沟矿管站职责分工、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职务证明、职责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许家沟矿管站站长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卜某案发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卜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玲

审判员张婵

代理审判员张艳敏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初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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