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6l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文帅、高玉红,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的委托代理人张博、张鹏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全额予以退回。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于岸峰
审判员袁斌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肖广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