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呼某某。
本院在执行王某诉呼某某、呼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3月16日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已实际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2010年度赡养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赵军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