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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安某、廉某借款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安某。

被执行人廉某。

本院在执行周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安某、廉某借款合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以x元(含本金一万元及利息3170元)结清此案,其余案件款全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宏刚

代理审判员武文科

代理审判员赵建峰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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