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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杨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路×号×号楼×单元×号。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村×号,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执行×××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后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划被执行人案款2364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标的金额2364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364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民执字第X号执行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张奕鹏

执行员杨某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栗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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