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桐柏县鸿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周明军,河南朝野(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许国璋,河南怡和(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桐柏县赵庄水库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所(略)。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该所(略)。
委托代理人马继伟,河南桐大(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桐柏县鸿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桐柏县赵庄水库管理所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2009)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鸿源公司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09)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王邦跃
审判员李舸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