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舒某,男,局长。
被执行人芷江豪英环保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杨某,男,厂长。
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的(怀芷)质监罚字[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怀芷)质监罚字[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怀芷)质监罚字[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怀芷)质监罚字[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芷江豪英环保建材厂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龙超群
审判员杨某富
审判员李四新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肖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