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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诉被告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XXXX路XXX号金融大厦。

负责人廖立新行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魏叔清,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诉被告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于2011年9月20日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诉讼保全费1025元,合计228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承担。

审判员王新社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愉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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