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2011年4月16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又名马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2011年4月13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观止(略)事务所(略)。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犯拐卖儿童罪一案,于2011年8月13日作出(2011)安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x元;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x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以“自己系从犯,不具有加重处罚情节,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马某某以“系从犯,自己不知道被拐儿童是偷抢来的,且有立功表现,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1)安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振国
审判员赵广红
审判员邢霞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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