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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与海南荣华实业有限公司、琼海市华侨住宅开发建设公司合作协议纠纷案
时间:2005-08-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南民三终字第174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海南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琼海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住所:琼海市X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该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玉坤,琼海市148法律事务所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荣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海口市X村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某文,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琼海市华侨住宅开发建设公司。住所:琼海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符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琼海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因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04)琼海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04)琼海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琼海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文妙

审判员谭永强

代理审判员王某铭

二00五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冯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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