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海南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琼海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住所:琼海市X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该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玉坤,琼海市148法律事务所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荣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海口市X村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某文,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琼海市华侨住宅开发建设公司。住所:琼海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符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琼海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因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04)琼海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04)琼海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琼海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文妙
审判员谭永强
代理审判员王某铭
二00五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冯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