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于某诉被告王某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牧野区法院

原告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新乡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新乡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于某诉被告王某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18日来院起诉,同月20日本院决定立案受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牧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被告王某及其委托的代理人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2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定了协议,原告将自己经营的汗蒸馆转让给被告转让费x元,被告预付定金2500元,协议同时约定:被告于2010年4月30日前付x元、6月30日前付x元,余款7500元9月30日付清;如被告违约,每月支付1000元。被告欠费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汗蒸馆转让费x元,及违约金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称不是事实,2010年2月9日,双方虽然签定了书面协议,但双方没有形成实际的转让关系。合同签定后被告向原告缴纳了2500元定金,被告从2010年3月1日开始接手汗蒸馆正式营业,到2010年3月10日,被告发现实际营业情况和原告说的差异很大。2010年3月10日经双方协商,被告将汗蒸馆交还原告终止了合同。原告收回后,又让我帮助管理到5月1日。故原告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根据诉辩意见,本院归纳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双方签定的转让合同是否被终止。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转让费x元及违约金x元是否于某有据。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10年2月9日,转让协议一份。被告申请证人梁某出庭,证人梁某称:我原是汗蒸馆按摩师,2010年春节,听王某说汗蒸馆转让了,我仍在那里工作,收入都是顾客直接给付,不需要老板开钱。春天的时候,于某报警,公安局去了,于某说要封店,王某说店里的东西她不要了,我把我的东西带走了,后来就不知道怎么处理了。

经庭审质证,对于某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表示无异议,对于某人证言,双方未表示异议。

对于某告提交的证据转让协议,被告表示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对于某人梁某证言,表述一致部分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有效证据结合,法庭调查,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0年2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定了协议,原告将自己经营的xx汗蒸馆转让给被告,装让费x元。被告预付定金2500元,协议同时约定:被告于2010年4月30日前付x元、6月30日前付x元,余款7500元9月30日付清;如被告违约,每月支付1000元。被告从2010年3月1日开始接手汗蒸馆并正式营业,同月双方因转让费问题起纠纷,原告向公安部门报警,经公安部门处理后,原告将房门钥匙又交给被告,被告表示5月份房费到期后离开汗蒸馆,但双方未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

本院认为:合同应当履行,原、被告双方2010年2月9日签定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成立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完全履行。原告按照协议履行了转让汗蒸馆经营权的合同义务,被告也应当履行支付转让费义务。被告辩称原告终止了转让合同,但依照合同法规定,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客观不复存在,合同终止具有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未就合同解除达成协议,也不符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故被告辩解于某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起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因在被告经营期间,原告为转让费阻挠被告营业,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告要求违约金不妥,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王某向原告支付转让费x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0元,由被告承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继伟

审判员:张颜民

审判员:李九重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童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