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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秦××。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徐飞

审判员盛美芬

代理审判员余继钟

书记员俞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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