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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常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

被告常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10月28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x元;

二、被告常某应于2010年9月28日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查档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8646.20元(已履行);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10元,减半收取计40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40.50元,被告常某负担人民币164.50元(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2010年9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莉星

书记员乐敏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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