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
被告常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10月28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x元;
二、被告常某应于2010年9月28日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查档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8646.20元(已履行);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10元,减半收取计40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40.50元,被告常某负担人民币164.50元(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2010年9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莉星
书记员乐敏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