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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因本案于2010年3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与同乡马某通电话时发生口角后,即至马某某暂住处本市X路X弄X号二楼,与马某发生争执的过程中,打伤被害人马某某头部。经司法鉴定:马某遭外力作用致头皮裂创长8cm,构成轻伤。

2010年3月5日,被告人马某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桃浦派出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某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已赔偿被害人因身体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七千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马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谢燕

审判员洪云娣

代理审判员朱丽瑾

书记员顾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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