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被告戴某
被告上海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0年11月20日前赔偿原告杨某伤残赔偿金人民币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000元、医疗费人民币x元;
二、被告上海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30日之前赔偿原告杨某伤残赔偿金人民币1600元、误工费人民币1200元、护理费人民币1080元、医疗费人民币7747.36元、住院伙食费人民币124元、营养费人民币720元、鉴定费人民币560元、律师费人民币1600元、后续治疗费人民币2200元,共计x.36元(扣除被告上海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给原告杨某人民币9000元,被告上海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原告杨某人民币7831.36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1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59.50元,由被告上海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庆波
书记员陈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