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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戴某上海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

被告戴某

被告上海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0年11月20日前赔偿原告杨某伤残赔偿金人民币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000元、医疗费人民币x元;

二、被告上海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30日之前赔偿原告杨某伤残赔偿金人民币1600元、误工费人民币1200元、护理费人民币1080元、医疗费人民币7747.36元、住院伙食费人民币124元、营养费人民币720元、鉴定费人民币560元、律师费人民币1600元、后续治疗费人民币2200元,共计x.36元(扣除被告上海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给原告杨某人民币9000元,被告上海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原告杨某人民币7831.36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1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59.50元,由被告上海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庆波

书记员陈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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