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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高××、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

住所地:横山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曹××,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该行城关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高××。

被执行人吴××。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高××、吴××(2011)横民初字第x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1、偿还申请人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12月25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0.08‰计算);2、负担案件受理费680元,申请执行费935元。申请执行人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当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1年9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于2011年9月2日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付来案件款x.81元,案件受理费680元,连同2011年3月31日付来的案件款2078元,共计x.81元。被执行人吴××因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1年9月5日做出决定,将其拘留十五日。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吴××表示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同日付来案件款x.86元,承担执行费935元。本案案款共计x.67元已全部兑现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1)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旺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李春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贾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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