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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XX诉被告周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汤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镇x。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奎,系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律师。

被告周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住湖南省湘阴县乌龙派出所x。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XX诉被告周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汤XX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汤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XX撤回对被告周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32元,减半收取1416元,由原告汤XX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刘跃羲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杜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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