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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月24日,以商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某通过网友认识被害人申某乙,其化名为XX,并虚构自己在商丘市政府上班。以能为申某乙表弟李X安排工作为名,骗取被害人常某(李X的母亲)现金4万元。2010年7月初,赵某某又以给申某乙安排工作把自己的钱花完了,自己有个工地没钱给工人发工资为由,从被害人申某乙处骗取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之父赵某X已返还被害方现金5万元整。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申某甲陈述,证人张XX等的证言和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份,被告人赵某某通过网友认识被害人申某乙,其化名为XX,并虚构自己在商丘市政府上班。以能为申某乙表弟李X安排工作为名,骗取被害人常某(李X的母亲)现金4万元。2010年7月初,赵某某又以给申某乙安排工作把自己的钱花完了,自己有个工地没钱给工人发工资为由,从被害人申某乙处骗取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之父赵某X已返还被害方现金5万元整。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通过网友常X认识了申某乙,其对申某乙说要和她谈朋友,第二天就去了申某甲家,见了她家人,对申某甲家人说其自己叫李X,现在商丘市人事局上班,家人是做生意的。说能给李X和申某乙找工作。第一次,申某甲姨夫给了4万元钱,第二次,申某乙给了1万元钱。

2、被害人申某乙陈述:和李X是2010年5月8日那天通过表妹常X认识的。5月9日李X见了申某乙父母,那天中午吃饭的时候李X说他在商丘市政府上班,想不起来是谁提出来给李X安排工作的事情,然后李X说他朋友在信访局上班,可以通过他朋友安排工作,还说申某甲工作跑不跑无所谓,问他给李X安排工作要花多少钱,他说需要八万元,还说先拿四万元,剩下的等李X上班后再拿。5月10日还是11日,记不清了,那天李X开着车带着一个叫张X的年轻人,来拿走四万元钱,李X介绍说张X是商丘市信访局的一个书记。2010年7月初的时候,李X说他在睢县有个工地该给工人发工资了没有钱,借一万元钱。申某乙就给他一万元钱。

3、被害人常某陈述:申某乙被骗5万元钱,其中4万元是常某的。那是今年5月份的时候,申某乙认识了一个叫李X的,李X自称是在商丘市委上班,追求申某乙。申某乙就带李X回家让见面,李X来到申某乙家后,问申某甲家人申某甲弟弟有工作没有,申某甲家人说没有,问李X能给跑跑不,李X说可以,然后他就给一个人打了个电话,问跑工作的事,李X挂了电话说他是给市信访局的张书记打电话问的,可以给李X跑工作,大概需要8万元,让先拿4万元,等李X的工作跑成了再拿4万元。过了两天,好像是5月13日,把钱给李X了,让李X打条,李X说打条不方便怕以后麻烦,就没有打条。李X拿过钱就走了,在李X的车上见了张书记,当时张书记下了车,打了声招呼后他们就走了。

李X一开始说是跑到东方办事处上班,后来又说要给李X跑到司法部门去上班。

4、证人张XX询问笔录:其曾用名叫XX。不知道赵某某借钱的事,是赵某某的媳妇张X打电话说的。至于找谁借的,借多少,干什么用了,不知道。知道赵某某有个朋友叫琳琳,家就是新城办事处小曹楼的,也去过她家,但是没有进她家,当时张XX在车上坐着。那是大概两个月前,那天上午赵某某打电话说让在区委那边等着他去吃饭。过一会赵某某开着车来,当时琳琳在车上,上车后也没有说啥。赵某某开了车就到了琳琳家,张XX没有下车。赵某某和琳琳下了车进到琳琳家去了,过了一会赵某某出来,琳琳的家人还送出门,下车和他们打了几招呼。然后就走了。

赵某某没有对琳琳介绍说张是信访局的张书记。在去琳琳家之前一个月左右,赵某某曾问能不能给别人安排工作,给他说不好找。

5、证人申某乙X证言:其陪女儿申某乙来报案,她被人骗走了5万元。2010年5月初的一天,申某乙带着一个男的来到家,老家是睢县的,现在商丘市政府上班。中午在家吃的饭,吃饭的时候李X问申某甲表弟是干什么的,要是没有工作他能给安排。问李X能安排到哪工作,李X说能安排到东方办事处,但是要等一年才能上班,还得拿8万元钱。李X还说申某乙他帮给安排工作,钱由他出。申某甲姨夫就拿出四捆钱,一捆一万,给了李X,当时想让李X打个字据,但是李X不愿意打,想李X正追求申某乙,打不打字据也没什么必要,就没让他打。李X拿到钱就出去回到车上,车后座上有个二十多岁的年经人,他下车后站在车门口打了个招呼,又上车了。到今年7月5日那天,申某乙给打电话要存单密码,说李X对她说为了给她跑工作,花了有十一万,这个钱都是李X出的,现在他没钱了,他有个工地没钱给工人开工资,就找申某乙要1万元。

6、证人赵某X证言:赵某某是其儿子,他以前顶别人的名字上大学,他顶的名字叫李XX。不知道赵某某叫李X这个名字。赵某某是2008年正月初六结的婚,媳妇叫张X。大概5月的时候赵某某给过家里三万元钱,当时还很高兴,因为那时正缺钱做生意。他说这钱是从朋友那借来的。

7、被害人申某乙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辩认笔录;

8、扣押被告人赵某某银联卡清单。

9、查询存汇款通知书及清单。

10、商丘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证明:其单位无赵某某、李XX、李X的工作人员。

11、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办案说明及破案说明。

12、领款条:被害人申某乙之父申某乙X领案件款50000元。

13、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证明。

14、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赵某某2008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使用化名,虚构事实,以能为被害人安排工作为名,骗取他人现金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通过其家人积极全部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确已悔罪,适用缓刑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萍

审判员余萍

审判员朱国强

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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