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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甲、林某乙与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系林某甲之妻,退休,住(略)。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精神病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林某甲,男,系林某乙之弟,退休,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系林某丁之妻,退休,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林某甲、林某乙与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7日作出(2009)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1月10日,林某甲和林某乙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林某甲、林某乙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林某甲、林某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甲、林某乙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林某波

代理审判员徐苏闽

代理审判员李某民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梁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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