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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诉被告段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X镇x。身份证号码:x。

被告段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X镇x。身份证号码:x。

原告李XX诉被告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跃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由书记员杜志超担任法庭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XX与被告段XX自愿离婚,本院准予;

二、婚生子段品超随被告段XX生活,在2015年11月14日前暂由原告李XX协助被告段XX父母抚养;原告李XX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正规发票由原告李XX负担一半;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李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跃羲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杜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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