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杨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被告株洲市XX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X区x。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职务: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书林,系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马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该公司副经理,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原告杨X诉被告株洲市XX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跃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由书记员杜志超担任法庭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市XX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自愿补偿原告杨x元;
二、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跃羲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杜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