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
被告周XX
原告龙某诉被告周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XX自愿当庭支付原告龙某2000元购车余款;
二、原告龙某当庭把车门钥匙一副、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完税证明给被告周XX;
三、其他双方无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宁小花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罗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