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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姚某因与被上诉人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X路X路北。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华,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玲,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姚某因与被上诉人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1)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姚某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上诉人姚某撤回上诉处理;

二、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姚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秦黎

审判员曹根群

审判员宋克洋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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