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6月2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11月25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13日13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本村北谢XX家地头场面里因两家相邻地边麦秸堆放发生口角引起撕打,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谢XX左手小手指咬伤。经鉴定,被害人谢XX左手小指末节缺失,所受损伤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谢XX陈述;证人黄XX证言;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撤诉书及收条;平舆县公安局(平)公(刑)鉴(法)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某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刘某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